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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39号

颁布时间:1999-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保留我省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函》及《关于补报保留涉及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函》(豫政文[1998]1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费、你省收取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批费改为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你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口岸维检费、书报刊经营管理费、驾校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摊位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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