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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有关骗税案件的通知

国税函[1998]279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反映,自1997年11月份以来,该局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与企业相互勾结,虚构供货企业名称和其他有关资料,伪造银行转讫章、税务部门公章,开具假发票和假专用税票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虚假复函,然后由出口企业凭这些虚假单证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据查,广西玉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广西五金矿产北海进出口公司、广西防城港上思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防城港湛兴实业公司、杭州市中意仪表电器实业公司、湖北省荆州地区进出口公司、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商河县外贸公司等一些外贸企业发生的几起骗税案件,皆为不法分子虚构广东省揭阳市柯莉服装工艺厂、揭阳市新发服装厂、潮阳市万顺皮革服装厂、潮阳市新南华皮革手袋服装厂、潮阳市新光辉服装厂等5户供货企业名称,开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伪造广东省揭阳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及潮阳市国家税务局的公章,开具假专用税票和虚假复函进行骗税活动的。

  针对上述情况,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从上述5户“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已退税款立即追缴入库。

  二、对本地区涉案出口企业要进行认真调查,凡发现参与骗税或有重大骗税嫌疑的,除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外,须将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对出口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还须将有关主要骗税事实上报总局,提请停止该出口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三、鉴于目前骗税案件又有所抬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按国税明电[1998]8号通知的有关精神审核、审批退税,及时开展防、反骗税的宣传教育,提高出口企业自我防骗意识,坚决杜绝“买单”业务和骗税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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