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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和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机电函[2002]89号

颁布时间:2002-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2002年初,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和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接受江苏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已对外签订合同的项目进行国际招标,并最终确定已签约的卖方为中标人。招标机构的这种行为助长了虚假招标的风气,扰乱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的有序竞争,违反了我国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这些项目招标过程中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机电办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招标市场秩序,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招标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纠,在接受委托时,深入调查,严格按照招标规则开展业务。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7号

  被处罚人: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楼

  2002年初,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和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接受江苏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司已对外签订合同的项目进行国际招标,并最终确定已签约的卖方为中标人。招标机构的这种行为助长了虚假招标的风气,扰乱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的有序竞争,违反了我国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以上事实,有海关的报关合同为证。

  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这些项目招标过程中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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