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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1号

颁布时间:2002-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进口配额总量

  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为253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2003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数量为2000万吨。持有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成品油的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

  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航运、电力、建材、渔业、铁路运输、石化等行业的生产企业;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其他用油和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2003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为530万吨。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条件是: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进口单位,应当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字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名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五、申请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4.2003年申请的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5.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二)申请非国营贸易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5.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六、申请程序

  申请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和平衡,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须经所在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转报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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