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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30 13:13:21.000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法律。《种子法》实施5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宣传法律内容、制定配套法规、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公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种苗质量显著提高,林木种子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各地在贯彻落实《种子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许多规定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把《种子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需要认真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林木种苗“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林木种苗是传承林木遗传基因和保证森林世代繁衍的载体,加强林木种苗建设是关系林业长期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保障林业健康发展,《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各地的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积极做好有关计划、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各地在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中,要以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和推动林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为出发点,按照以种为本,以良种建设为中心,努力推进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目标要求, 把“十一五”林木种苗建设的重点切实调整到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加快林木良种选育与推广、强化种源选择与管理、注重林木种苗遗传品质、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种苗执法能力等上来,着力构建新时期林木良种繁育、种苗生产供应、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四个体系,使林木种苗真正成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为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抓紧落实《种子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林木种苗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和支持发展林木种苗事业,是《种子法》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种子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努力将各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子贮备库、林木良种繁育基地以及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断改善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的基础条件;要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尽快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扶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专项资金制度,确保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林木种子基地维护管理等正常事业支出的经费来源渠道;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建立促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以及鼓励使用林木良种的奖励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和政策补贴制度等,尽快完善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推动林木种苗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

  加快《种子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是确保《种子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基本要求。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目前,我局正在抓紧起草制定《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进出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办法。各省林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在认真总结5年来《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的制定,在《种子法》的框架下,将各项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要抓紧制定与实施《种子法》相关的各项标准、规程等,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充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的标准化体系,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科学性。

  四、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

  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深入贯彻《种子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种子法》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知法、守法意识,积极引导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科学生产、守法经营。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格林木种苗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以把住林木种苗市场准入关为重点,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管理,严格申请人资格和条件审核,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加强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后监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工作,积极引导造林使用林木良种,严禁未审先推、乱引、乱繁、乱采林木种子;要加强种苗质量监督,规范种苗全过程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要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严禁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要强化林木种苗购销环节管理,严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全面加大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五、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要保持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长期稳定,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管理的职能;要尽快改变目前一些地方种苗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按照《种子法》规定,将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从事的经营性行为彻底剥离,尽快实现角色转换;要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勤政廉洁型和务实高效型的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的工作经费,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条件,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的整体水平。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的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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