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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6]149号

颁布时间:2006-07-20 14:12:58.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安全管理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6]6号)安排,决定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研讨班的对象

  各省(区、市)未参加过研讨班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研讨内容

  1.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问题与对策;

  2.《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

  4.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三、研讨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2006年9月20日至28日(19日报到),国家行政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联系人:宋梅,联系电话:010-68929167)。

  第二期:2006年10月19日至27日(18日报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99号;联系人:沈裴,联系电话:021-28288608、13661996496)。

  四、具体要求

  1.请各有关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附件1分配的名额,会同本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确定参加研讨班人员名单,并于8月22日前将报名回执表(表式见附件2)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人:吴郑理、艾娟,联系电话:010-64463870〈带传真〉、64463981)。

  2.研讨班研讨费、食宿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支付。

  3.请参加研讨班学员报到时交2-3个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研讨班结束需交一篇结业论文,请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4.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培训单位共同颁发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张备用。

  附件: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名额分配表

  2.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报名回执表

  3.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交通路线图(略)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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