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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0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财政局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期归还,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安顺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信誉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安顺市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借承还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贷款资金实质上是提前使用将来的财政收益及项目投资收益,对此项资金视为国债资金进行管理,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代理金融机构制定的资金划拨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贷款金主要用于安顺市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归还

  第六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国家开发银行认可,并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安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不得贷款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办公费、管理费等。

  第八条 贷款资金的归还,本着“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各级政府使用贷款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归还(包括本息),企事业单位使用贷款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归还(包括本息)。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自第一笔借款业务发生起,利息按季度据实支付。从还款年度起,每年10月底前将应还本金额汇入营运公司帐户。

  第三章 资金的拨款程序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贷款资金须报送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项目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

  (3)批准开工文件;

  (4)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合同;

  (5)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

  (6)工程进度报表(需有监理机构的签字),大型设备订货合同、征地、拆迁等合同。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署具体使用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贷款金额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各县(区)申请贷款资金时,应由县(区)计经局、财政局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报送第十条所列材料,经市长办公会议审一后,由县(区)财政局与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调整须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设置单独的基建帐,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财务管理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审计局、银行等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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