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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入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交公字[1997]42号

颁布时间:1997-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交通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决定自1997年1月开始,在全省公路养护单位使用新式《河北省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为加强专用收据及赔(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使用的赔(补)偿费收据使用到1996年12月底,各市局于2月底前对旧票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负责收缴。自1月1日起使用新的专用收据。

  二、专用收据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各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领取票据。具体的发放、使用、审验,按(1995)冀财综字第125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市交通局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台帐和领发手续。

  三、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价证券的要求保管专用收据,严格控制专用收据发放范围。使用专用收据要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领有专用收据的执法(收费)人员要认真逐项填写收据所列内容。缴款方式(现金、支票等)填入备注一栏,并将所收款项及时上缴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将收据存根联交单位财务部门。

  五、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赔(补)偿费的管理,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并加强所属单位该项费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公路养护及管理单位收取的赔(补)偿费,按照8:1:1的比例分别用于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修复工作,弥补路政管理经费不足和奖励举报人员、维护路产有功人员。第一项内容在其他损益科目下设置赔(补)偿收入及修复费用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后两项内容可分别直接冲减行政经费和纳入专用基金(奖励基金)进行核算,也可在其他往来科目下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年底将余额一次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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