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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闽财购[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预算管理的一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做好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4]46号),现将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公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二、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在有年度预算依据或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列政府采购计划表(附后)直接报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称省财政厅采购办,以下简称采购办)办理计划批复手续。

  三、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需一式二份。国库统一支付试点单位填报“国库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其他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资金落实后由采购办开具“省直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由采购人交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单一品牌,特殊情况需指定品牌的也要选择三个以上同档次的品牌,以提高竞争能力和采购效益;采购预算应通过市场询价后填报合理的采购计划价格,以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

  五、各单位应按《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规定填报采购方式,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四种采购方式需另附申请函,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进行分类。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获准登记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请上省政府采购网站查询。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请一并填入计划表最后一栏,如需由采购办协助选择代理机构的在本栏中注明:“采购办协助选择”。

  七、凡属《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各单位在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采购或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因情况特殊需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事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八、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以及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检验检测特殊设备,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办理。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闽财购[2003]15号文同时废止。

  十、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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