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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摄影机、照相机定点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购[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预算管理的一级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4]46号)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摄影、摄像器材实行公开招标,确定省直单位摄影机、照相机定点协议供应商。现将协议供货单位、供货品种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单位及品种:

  (一)摄像机1、福州广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佳能2、福州东韵贸易有限公司: 索尼3、福州极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JVC 4、榕楼摄影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三星(二)照相机1、福州东大摄影摄像器材有限公司(尼康)

  2、厦门名家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奥林巴斯)

  3、福州榕楼摄影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佳能)

  二、以上定点采购协议供应商及摄像机、照相机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售后服务承诺等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今后如协议供货价格调整也会及时在网站上公布,请随时上网查询。各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选购。

  三、本次招标确定各品牌的协议供货价为省级政府定点采购的最高限价,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选定的品牌、型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允许合格的供应商(包括该品牌协议定点供应商)对公示的采购项目进行再次竞价,按价格最低者中标,但供应商报价不能高于协议价,且降价幅度按照协议供货金额单件500元以内不得低于协议价的2%,500元以上不能低于协议价的1%。若规定时间内没有供应商对公示采购项目进行竞价,则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人一次采购单项设备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实施采购。

  五、协议供货采购程序1、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行选择品牌和型号,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送省采购办。

  2、省采购办依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省政府采购专户(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3、采购项目资金进专户后,省采购办开具《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4、省政府采购中心依上述第三点规范运作后,通知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依据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产品及服务。

  5、采购人应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凭证上盖章确认。同时向供应商索取货物税务发票。

  6、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验收凭证以及有关文件送省采购办,省采购办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货款。

  六、供应商如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价格不实或其他违约行为,采购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投诉,联系电话:7097399、7097369.一经查实,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协议供货有效期为:本文发布之日至2004年9月30日。协议供货期满后,将根据履约情况、采购人需求、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八、本文请尽快转知所属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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