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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各设区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27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我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0四年六月七日附件: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加强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

  二、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项资金。

  三、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四、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与培训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福建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五、省残联依据各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等情况,下达各地年度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省残疾人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进行分配。

  七、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残疾人十五计划纲要专项资金。

  八、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九、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设区市所辖区县(含设区市本级)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决算情况(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每年3月15日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全省残疾人“十五”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情况;经审核后,于3月底前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十一、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十二、用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加强管理。

  十三、各级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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