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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4]44号

颁布时间:2004-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置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项资金。

  第二条 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选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专项资金;

  2、退伍安置接收单位按标准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3、上级补助资金;

  4、社会各界人士赞助的资金;

  5、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资金。

  第三条 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

  2、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按规定可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安置保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

  1、民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每年度安置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应根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置保障专项资金。

  3、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设区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也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

  4、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相应增设“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收入”、“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支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安置保障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也应设立该项资金收入、支出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该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5、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全额转入财政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账”所在账户。非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社会各界的捐款也应及时转入财政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账”所在账户。

  6、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专账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计划。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编报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决算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7、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1、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是指对有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当年安置任务,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其应承担的安置义务所缴纳的资金。

  2、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适用于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省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3、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本年度安置退役士兵任务通知后,及时向下达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安置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4、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根据省政府、省军区闽政[2004]7号文件规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缴纳。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来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属于省财政核拨经费或省财政核定补助的,其承担缴纳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资金,由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符合安置规定、安置人数较多、且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补助。省属企业和经费自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其中省属企业缴纳的有偿转移金,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来源由各地自行确定。

  6、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全部用于补充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

  7、省属企业和经费自给的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划转到该单位干部职工的退役子女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专账”的账户。

  第六条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是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的,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也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发给。

  2、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或通过银行等方式直接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置工作而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所给予的一次性补助金。

  2、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均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发给。

  3、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2点规定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的程序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本办法下达前未落实的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或配偶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问题的处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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