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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实施意见

锡财行[1994]38号

颁布时间:199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教育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群众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教育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拓宽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加快改善市区学校的办学条件,推动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再上新的台阶,根据“锡委发(1994)48号”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从1994年起建立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根据省财政厅苏财预(94)135号,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4)171号、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94)066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94)253号、省教委苏教计(94)191号《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征集对象

  凡在我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锡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民、集体、乡(镇)、街道、村及居委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和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人员;中央部、省属以及外地驻本市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员(含有子女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军人及家属)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二、征集标准和时间

  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暂定连续征收三年(1994年至1996年)。征收对象的人数以上年末市统计局统计的干部、职工数为准。每年的征收工作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踊跃捐资,捐资数额和时间不限。

  三、征集办法

  1、征集工作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负责,实行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并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统一上缴的办法。

  2、市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市直属及各部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部省属以及外地驻本市机构、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市财政局征收,区、街道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区财政局收取后交市财政。

  3、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的企业和中央部属企业的基金由市国局征收,省属企业和其它企业单位的基金统一由地税局征收。

  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应缴基金由市工商局征收。

  四、基金管理

  成立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经委、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教委、劳动局、监察局、各政府等领导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在市财政局设立“人民教育基金”专户。

  五、基金使用

  人民教育基金集中统一使用,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市区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市区教育事业。

  为保证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征收部门可按实征收额提取2%用于征收业务费用。

  六、表彰办法

  为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踊跃捐资,支持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决定对捐资数额较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个人一年捐资1000元、单位一年捐资1万元以上者,由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

  七、检查监督

  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代扣和征收不力以及挤占挪用人民教育基金的要及时处理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本实施意见从1994年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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