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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字[2000]745号

颁布时间:2000-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辽宁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档案,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具有查询、证明作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样本、磁盘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档案收集、整理、使用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

  各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形成并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

  第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按采购项目立卷归档。

  对于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对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要在采购项目结束15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移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归纳整理后,按照规定期限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政府采购档案据为己有。

  政府采购档案的移交,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其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采购单位按现行档案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1.采购项目实施前的文件材料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拨款指标文件;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或拨款通知书;

  (3)政府采购计划;

  (4)采购单位填写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包括有关附表、说明);

  (5)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

  2.采购项目招标的文件材料

  (6)招标委托书;

  (7)招标公告;

  (8)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9)招标邀请书;

  (10)邀请特定投标人的考察情况报告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1)招标文件;

  (12)已发出招标文件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13)项目标底;

  3.采购项目投标的文件材料

  (14)投标文件;

  (15)已提交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文件;

  4.采购项目开标的文件材料

  (16)开标大会会序;

  (17)公开报价记录;

  (18)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采购项目评标的文件材料

  (19)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0)评标过程记录;

  (21)评标报告(如项目需要考察,包括考察报告);

  (22)公证书;

  6.采购项目中标的文件材料

  (23)中标通知书;

  7.其他采购方式的文件材料

  (24)竞争性谈判采购有关文件、资料、样本、报价单以及谈判记录等;

  (25)询价采购有关文件以及询价单等;

  (26)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

  8.采购项目合同

  (27)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括补充、修改、终止执行等合同);

  9.采购项目资金申请支付的文件材料

  (28)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10.采购项目验收的文件材料

  (29)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包括有关附表);

  (30)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项目完成报告;

  11.采购项目节余资金申请使用(返还)的文件材料

  (31)政府采购节余资金使用(返还)申请表;

  12.其他文件材料

  (32)争议或纠纷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3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使用、销毁等,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政府采购档案的;

  2.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

  3.涂改、伪造政府采购档案的;

  4.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政府采购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政府采购档案损失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政府采购档案损失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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