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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3]170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江西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保障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管理,应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使住房的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尚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可暂时由原产权单位授权单位的工会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物业企业管理的,可由原产权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办公室代为管理,但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也可由原产权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组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并创造条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基金。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一)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收入中按25%的比例提取的维修基金。该部分维修基金属于售房的原产权单位所有。

  (二)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交的维修基金。该部分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公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按照“总额控制,分次核拨”的原则,由出售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江西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申请表》附后),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将维修基金拨付给原产权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

  原产权单位所有的维修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原产权单位缴交到省财政厅售房专户售房金额的25%的比例核定。原产权单位申请维修基金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20%.维修基金余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给原产权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收到维修基金,应纳入正常的住房基金管理。

  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和原产权单位所有的维修基金,应在单位住房基金科目下的维修基金中分别列账核算。

  五、维修基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自存入专户起按规定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六、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暂时没有实行物业企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办公室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原产权单位授权的工会委员会负责审定。有多个产权单位的,由各产权单位授权的工会委员会共同审定。

  七、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原产权单位应将维修基金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建立业主维修基金的查询和对账制度,定期接受业主大会的检查与监督。

  八、维修基金应实行分栋建账进行管理。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由物业企业分栋建帐;暂时没有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办公室分栋建账。实行分栋建账管理,每栋住宅的维修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与本栋住宅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九、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属业主共同所有的那部分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属原产权单位所有的那部分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退还给原产权单位。

  十、公有住房出售后,行政事业单位对维修基金的管理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字[1999]13号)的要求,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按时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报送预、决报表。对未按规定报送预、决算报表的单位,省财政厅将不给予核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企业单位维修基金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维修基金划归给各产权单位后,各产权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字[1999]48号)要求,加强对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纳入单位正常财务管理工作之中。

  十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原产权单位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财务管理。

  十三、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省直房改办、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省直房改办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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