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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2第425号,京财综[1992]2003号

颁布时间:1992-10-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33号《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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