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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222号

颁布时间:1993-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78号《关于中药品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你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权限和收费标准收取初审费。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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