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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文[1989]925号

颁布时间:1989-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开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各单位必须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并做好核算工作。

  对没有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可对其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费包干办法。并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2.对有一定业务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可通过采取鼓励、扶持政策,促其努力增加收入。可实行抵支收入与单位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挂钩的办法,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抵支收入范围和数额,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准,抵支收入每增加一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比例相应增加,但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和抵支收入是预算内资金,应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随意转到预算外列收列支。

  4.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各项基金比例,原则上,事业发展基金为50%,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之和为50%。

  二、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对其收支实行全额管理,并根据单位情况,采取以下三种管理形式:(1)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2)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3)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结余留用。

  此外,财政部门也可对主管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采取经费包干的管理形式。确定差额补助的绝对金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几年不变。对有条件的单位,在核定收支基数时,可规定其超收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单位核定。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年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各级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指标,本着“统筹兼顾,不留缺口”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收支计划,由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报送时间在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

  3.为了调动差额预算单位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核定收支与奖励基金比例挂钩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1)定收入、定支出、定财政补助(差额补助),超收与奖励基金挂钩;

  (2)定收入、定支出,定财政补助(差额补助),减少财政补助(差额补助)与奖励基金挂钩。

  实行上述办法,可一定几年不变。其挂钩比例的增长幅度原则上第二种形式应高于第一种形式。第二种形式核减下来的财政补助(差额补助)数,由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用以建立“事业周转金”或“事业发展风险基金”,继续用于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4.差额预算单位从结余资金中提取的专用基金(艺术表演团体等单位可按业务收入中一定的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可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对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先提后用,留有余地的原则,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的比例不能低于40%。

  以上各项基金比例的确定,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5.差额预算单位建立的各项基金以及一些主管单位从其所属单位年终结余中集中的作为调剂本系统内部余缺的部分资金,均为预算内资金,必须纳入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接受财政监督。这部分资金不能在预算外列收列支。

  三、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原则,统筹安排单位的收支计划。财政部门要对其收支进行全额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

  为了支持事业单位开展一些经营和生产活动,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可设立事业周转金。财政部门建立周转金的有关规定,可按财政部2号令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单位建立事业周转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的专项借款和周转性资金;二是经批准从所属单位上缴和结余中提取的资金。

  事业周转金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周转金要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有条件的主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投放的事业周转金可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切实做好周转金投放前的可行性研究。保证周转金的高效益使用。主管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只能用于补充周转金的数额。不得用于“奖励个人”等其它用途。

  五、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几项规定

  1.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财产物资。

  事业单位财产物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为了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必须密切协作,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财会部门参与监督,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3.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的审批权限

  市级事业单位单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应报请市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如有变卖和有偿调拨,要在批准的书面证明上注明财产变价款。财会部门以此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市级事业单位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须报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由财政部门开出有关书面证明,主管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区县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还是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专用基金”中“事业发展基金”科目核算。

  六、其它

  1.各事业主管局可根据财政部第2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原则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请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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