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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京财预[1989]693号

颁布时间:1989-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家金库各区县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9)财预字第13号《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和(89)财预便字第6号《关于修改“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项”级科目名称的函》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

  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市级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市财政。属于区、县级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区、县作为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十二类“其他收入类”后增加十三类“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类”科目。“类”下设两个“款”级科目,即243款之一“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和243款之二“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在“中央单位预算调节基金”“款”下设置“中央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中央部队系统上缴的调节基金”和“中央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等四个“项”级科目,在“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款”下设置“地方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财政部门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城镇集体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调节基金”、“地方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等六个“项”级科目。调节基金的罚款和滞纳金收入适用有关的“款”、“项”科目。原科目中的第十三、十四两个“类”的顺序号分别顺延为第十四、十五类。

  三、缴库办法

  各单位在缴纳调节基金时,应按所属的级次、科目填写“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分别缴纳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中央级“调节基金缴款书”中“收款单位”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调节基金缴款书中,“收款单位”的“财政机关”栏分别填写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分别填写市级或区县级。名支库要按照缴款书中注明的预算级次、科目分别入库。

  市级、区县级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应上解中央50%部分,由市分库统一办理中央与地方分成,支库不办理分成。

  各区、县级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暂时全部入区、县级收入。应上解中央50%部分,年终决算时结算返回市财政局。

  四、国库各支库增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根据财政部新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支库在中央级预算科目中,增加:

  24311 中央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1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13 中央部队系统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14 中央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四个”款“级科目。

  在市级和区县级科目中增加

  24321 地方国营企业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2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3 地方财政部门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4 地方城镇集体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5 地方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调节基金

  24326 地方其他单位上缴的调节基金

  六个“款”级科目。其中市级科目税种代号为“209”;区县级科目税种代号为“304”(计算机中增加科目名称时汉字可适当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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