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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1999]85号

颁布时间:1999-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及时、足额拨补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粮食部门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开设工作,并于6月25日前将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帐号,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分别报上一级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今后专户帐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上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印发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以及市、县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补贴"明细帐,同时还要在明细帐中设置有关专帐。"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明细帐中设置以下专帐:"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第五条 中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直接下达并拨付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

  第六条 中央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直接预拨到省财政厅总预算会计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省粮食管理储备局收到中央下达补贴资金的拨付文件后,会同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市粮食局,逐级下达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同时由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再由省粮食管理储备局根据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办理专户补贴资金汇付手续。省财政厅、省粮食管理储备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帐及其专帐资金收支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七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八条 省、市、县粮食部门收到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和拨付通知后,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0日内如数从专户中拨出。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或粮食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粮食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拨付文件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粮食部门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其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粮食企业收到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占用贷款。

  第十条 财政、粮食部门如挪用、截留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市、县粮食部门将补贴资金当月专户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粮食部门。县(市)粮食部门于次月2日前报送,市粮食部门于次月3日前报送,省粮食管理储备局汇总后,于次月4日前函送省财政厅,经省农业发展银行签注意见后,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月报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向省粮食管理储备局拨付补贴资金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区别补贴性质分别在国家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类下第2604款"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第2607款"国家储备粮油差价补贴"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

  第十四条 财政、粮食部门拨付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文件,抄送开设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驻广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定期对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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