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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0]79号

颁布时间:2000-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办(水利局):《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进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目的是要减少资金的流通环节,保证移民经费落到实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管理方式应根据省即将制发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办法确定。

  2000年5月10日

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快水库移民脱贫奔康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解决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继续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移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扶持移民逐步摆脱贫困。

  第三条 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从1999年起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 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用于解决省属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等5个水电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重点扶持贫困移民户、移民村的经济发展,逐步实现脱贫奔康。 主要用于:

       (一)扶持移民搞好农田水利设施,发展开发性生产,重点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优质产品种养、加工以及对移民的实用技术培训。一般占移民经费的60%.

       (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重点用于人畜饮水、道路交通、通讯、移民住房改造及特殊困难补助等遗留问题。一般占移民经费的40%.

       第五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

  (二)移民经费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公共设施项目,必须与移民的利益直接相关;确定项目时,必须尊重移民意愿,自下而上反复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并按支农资金项目目标管理的要求执行。

  (三)扶持移民发展生产项目要尽可能实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户经营,投资结算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四)移民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用移民经费兴办的公共设施项目,必须是相对集中的移民地区,与移民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公共设施建设实行国家投资与移民群众的投工投劳相结合。

  (五)各级移民工作主管机构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后,人员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将移民经费用于发放移民工作机构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与移民脱贫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移民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移民经费按财政渠道逐级下拨。

  第六条 移民经费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工作主管机构负责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与省移民工作主管机构共同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各市、县(区)移民工作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省财政厅、省移民工作主管机构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移民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到各有关安置市、县(区)。各县(区)移民工作主管机构每年要组织有移民的乡(镇)、村,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各自的实际情况,2月底前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下一年度分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连同项目资金一并报市移民工作主管机构、财政部门核准,由市主管领导签发,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工作主管机构。

  (三)省移民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并与省财政厅共同制订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经省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各市、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不能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在批准的计划经费总额内,按程序重新报省移民工作主管机构、省财政厅批准。否则视为挪用。

  第七条 移民经费管理

(一)移民经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保证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工作主管机构,加强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乡(镇)、村级移民经费使用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三)各级移民经费的使用,要接受上级和同级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四)移民经费拨付、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行贿受贿、贪污、挤占、挪用移民经费或玩忽职守,造成移民经费损失或浪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工作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电力局下发的《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使用规定》(粤府函[198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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