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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定《广东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1]83号

颁布时间:2001-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外经贸委(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及中央驻穗出口企业:根据《广东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1]77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研究,现将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修定如下:第三条修改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国内出口企业(含承担我省出口任务的中央驻穗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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