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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基费[1996]36号

颁布时间:1996-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厅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委):现将《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反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含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的财务管理,保证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经费来源,根据省财政厅《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财综[1995]23号)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粤交运[1987]66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运管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开支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省运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运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县运管费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内部监督。做到应征不漏,避免重征或错征,同时要节约使用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条 运管费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按省、市、县三级分别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和监督,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银行分别开设运管费收入专户和运管费支出专户,运管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存入运管费收入专户,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运管费由收入专户划拨外,其余缴交同级财政专户。财政返拨的专项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在支出帐户反映。

  第二章 收入缴交

       第七条 运管费由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派出机构(处、所、站,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按规定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

  第八条 对运管费收入,必须实行以实收款项为标准,不得按应征单位的应缴数作为运管费收入,具体按下列原则办理:1.收取的现金,应于收到款项时作收入处理;

  2.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汇兑方式、支票结算方式结算的,应在接到银行收款通知和支票时作收入处理;

  3.对收取的票据,应在到期收款或贴现时作收入处理。

  运管费收入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和滞纳金收入视作运管费收入处理。

  第九条 各市上缴省交通厅的运管费按本市(含所属县、市)所征集运管费总额的10%(含上缴交通部的1%)执行。县(含县级市,下同)上缴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运管费按县所征集运管费总额的25%至30%执行。(含各市上缴省交通厅的10%)

  第十条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征集的运管费收入应于月终后5天内从收入专户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市交通主管部门(含应上缴省运管费),其余缴交同级财政专户;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征集的运管费收入应于季终后10天内从收入专户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省交通厅运管费收入专户,其余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省交通厅将所征集运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上缴交通部运管费后的余额于季终后15天内缴交省财政专户。

  第三章 支出拨付

       第十一条 运管费开支范围是:1.职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2.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3.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的服务设施);

  5.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6.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7.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

  以上属经费开支部分,按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属基本建设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二月底前编制好本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年度分季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表。在计划执行中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其他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凡是符合规定用途和范围的开支,财政部门应给予核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应及时按用款计划核拨运管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派出征费机构的日常开支,财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一定的备用金。备用金的具体款额,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报表及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制运管费会计报表,每季终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县、市、省级分别为季终后10天、15天、20天),年度终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县、市、省级分别为年度终了后20天、45天、60天),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年度各项收支应在决算报表中准确、完整、真实反映,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第十六条 征收运管费所使用的票据的管理,按《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管费征收票据的领用、缴销管理制度和收费会计核算制度,并加强规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费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交通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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