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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农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1999]243号

颁布时间:1999-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农业办公室

  各市、县(市)、自治县财政局、农委(办)(不发深圳、广州、中山、东莞、佛山、珠海、江门市及县):为了加快我省东西两翼和山区50家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意见》(粤发[1998]2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34号)的要求,省财政从1999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农业龙头企业和培育对象企业的贷款贴息。为做好财政贴息的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2、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1999年9月23日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快我省东西两翼和山区50家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步伐,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十五大三中全会(决定),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意见》(粤发[1998]2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34号)的要求,省财政从1999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农业龙头企业和培育对象企业的贷款贴息。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贴息对象

      1、经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农业龙头企业及培育对象均可给予贷款贴息。

  2、经考核不合格,取消"省农业龙头企业"或"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称号的企业,不再给予贷款贴息。

  二、贴息利率和期限

       1、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银行在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的部分利息由企业承担。在省已批准下达的贷款贴息期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省政府贴息资金不再变动。

  2、贴息期限为3年,即从1999年至2001年。期限内的贷款省政府给予贴息,上一年度的企业贷款,省里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每个企业一年给予一次贴息。

  三、贴息办法

       1、每年10月份为分配下达贴息资金的时间。各市务必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申请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报告上报省农办,由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2、申请当年贷款贴息的省农业龙头企业和培育对象企业一式四份填写"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1)企业贷款证(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拨款单)(3)企业向银行贷款抵押物等资料向所在县农委(办)提出申请,由县农委(办)统一征求银行意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和汇总,再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办。如企业属市级企业,可直接报市农委按程序办理。省农办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贷款贴息资金。对于申请上年度的贷款贴息按以上办法执行。

  3、贴息资金统一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给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或市财政)直接与贴息单位结付。

  四、资金管理

       1、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落实贴息政策,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现象。对于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一律不予贴息。

  2、各市农委、财政局每年的8月份将已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的,省将扣减或者不安排当年或下年度的贴息资金。

  3、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不得截留,不得转作他用。

  4、如发现企业有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企业3年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政策。对于拖欠财政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在未还清借款以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贴息资金。并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办。

  五、其他事项

       1、本试行法由市、县农委(办)转发到有关农业龙头企业和培养对象企业。

  2、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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