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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批、核销问题的通知》

财外字[1993]173号

颁布时间:1993-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各行署、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外字第84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批、核销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给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今后我省企业单位凡使用贸易、留成、现汇及其它外汇出国的,只要持我省有权批准出国部门的批件,各开户银行可根据财政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汇。回国后,到单位财务报销。

  二、对于使用国家非贸易外汇出国的,仍按我厅财外字(92)第435号《关于安徽省党政机关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和用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办理。即向财政厅(局)申请批汇,回国后到财政厅(局)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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