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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1996]45号

颁布时间:1996-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经与省老干部局研究商定,现将《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划入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507035-73帐户,双方要签定存款协议,并请按协议规定进行记帐记息。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离退休干部健康管理工作状况,经省委书记会议研究,省政府领导批示,设立"省级老干部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拔入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及人士的捐赠、赞助等资助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省老干部康复中心"康复治疗经费补助;

  (二)离退休干部到"省老干部康复中心"康复治疗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条 "资金"不能用于补助"老干部康复中心"行政经费支出。

  第六条 "资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监督、审核制度;存放在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动用本金,只能使用利息增值部分。

  第七条 "资金"利息的使用程序:

       (一)由省老干部局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份两期拟文呈报开支项目;

  (二)由省财政厅审核并会同省老干部局呈报省委主管书记审批;

  (三)省财政厅按省委主管书记批示,行文通知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划款-补贴中心经费直接划入中心的账户,补助个人的经费划入省老干部局发放。

  第八条 使用"资金"项目的单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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