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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颁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文[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3月9日

广东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1997年1月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确定;缴纳额为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缴入省金库;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按实际征收额对70%分别入市、县金库,30%入省金库;中央、省、市、县之间联营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按中央、省、市、县各方占总投资的比例,分别入库。具体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预[1997]177号)执行。

  第四条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和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委办公室)管理。市、县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县财政局会同市、县党委宣传部和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文化事业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用于省文明委和省委宣传部负责举办重大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经费补助。

  (二)优秀作品创作奖励经费。即由省文明委和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理论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三)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四)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的补助。

  (五)全省山区文化设施建设补助。

  市、县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情况特殊的,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文明委办公室批准,会同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个案处理。各市、县也参照办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省委宣传部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年度支出预算。

  (二)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对属于省直单位支出的,可将经费拨给省委宣传部;属于安排市、县补助支出的,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通过财政预算关系下达。省文明委和省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其经费由省委宣传部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之内拨付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市、县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办法参照前两款制定。

  第八条 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第九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一)省委宣传部于年度终了后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二)由省文明委和省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所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承办的主管部门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上旬报省委宣传部审核汇总。

  (三)市、县党委宣传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本市、县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四)市、县党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事项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决算编报按市、县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终决算随地方文教事业费决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第十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

  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一)省委宣传部和市、县党委宣传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二)有关部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费建设费结余,分别缴回省委宣传部和市、县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委办公室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建设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县的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和文明委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市、县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省文明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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