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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制糖行业结构调整省财政厅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企[2000]58号

颁布时间:2000-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制糖行业结构调整省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00年9月6日

  广东省制糖行业结构调整省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部分困难地区糖厂破产、关闭后职工遣散、解聘等安置职工支出。

  第二条 补贴标准按糖厂破产、关闭前的生产能力(日榨)每吨补助2250元。安置职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补足。

  第三条 申请制糖行业结构调整省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破产、关闭的糖厂已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并已纳入全省制糖行业结构调整计划。

  2.糖厂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已对本地区糖厂破产、关闭及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和改革解困工作等制定了详细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3.糖厂破产、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地级以上市经委和省经贸委审批,省并已将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1.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糖厂的破产 、关闭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2.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验收情况,对糖厂的破产、关闭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进行核实。

  3.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通过专款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补贴资金后实行市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即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已签署遣散合同的职工手上,或直接拨付到接收安置破产、关闭糖厂职工的单位。

  第五条 破产、关闭糖厂必须将全部压榨机拆除销毁或封存,不得在国内重新使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糖厂的破产、关闭工作,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糖厂破产、关闭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应将省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职工分流安置情况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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