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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0]46号

颁布时间:2000-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现将《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及《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12号)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由我厅负责印制,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使用。各地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和我厅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和契税完税证使用到2000年6月30日。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启用后,旧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停止使用。未填用的旧票证,由地级市财政局领用的,由地级市财政局负责清理销毁;县级以下财政部门领用的,由各县(市、区)级财政局负责清理销毁。各地要认真编造销毁清册,报原发证机关备案。我厅印制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和农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不再制定新式样,今后继续使用。

  二、今年6月30日以前各地要继续使用原有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和契税完税证的,请于5月31日前到我厅领取,过期不再发放上述旧票证。

  三、农业税收票证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式样由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印制。此项工作各市要及早进行,有关帐、表、册要在7月1日前发到所属单位使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农业处。

  附件:1、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2000年4月4日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能

     (一)省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解释本省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省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负责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工作;

  6、检查、指导本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负责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和票证报表;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三)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四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广东省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分一元、二元、五元、十元面额四种。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实施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制定。

  (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及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其他的票证经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可由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我省印制的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粤"(广东省的简称,下同)、"农税"(农业税收简称,下同)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根据票证用量确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连续编号。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粤"、"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印制农业税收票证,必须选择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具有安全保密条件且持有工商、公安、文化、税务、保密等部门证明的厂家印刷。

  (五)凡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在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印制由省统一制订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广东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六)农业税收票证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由地级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制。

  第九条 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于每年十月上旬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年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地级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汇总县级上报的领用数量后,于十月下旬上报省级征收机关。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运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农业税收票证分级发放,不办理越级领取。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管理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复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个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齐全,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广东省××市××县(区)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为区分乡镇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内可编号码代表具体征收单位。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由地级市或县级征收机关统一刻制,并报上级征收管理机关备案。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之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携带票证参加非收税工作的活动。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填用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年。农业税收票证帐簿(包括记帐凭证)的归档保管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保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征起的税款,一般应于当天向农业税收会计办理结报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当天结报的,也应于次日补办结报手续,最迟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按规定的期限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解缴税款。具体的结算期限和办法,由当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委托代征时给予规定。

  (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三)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票证一次。办理农业税收票证缴销要随同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一式两份)",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四)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委托代征单位解除委托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票证盘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帐、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原票证发放单位,并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的,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有权核销的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报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立即在地级市及当地有影响的报刊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三)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属省印制的票证,由受损单位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写出票证损失报告,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加具审核意见,经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他票证损失的核销,由组织印制的征收机关负责批准核销。

  (四)因领发错误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帐簿或以红字冲正。

  第十六条 票证销毁处理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报经印制机关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已领取的印制不合格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或直接征收税款的地级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和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 票证核算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报告表",于每年终了后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备查。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票证审核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汇审。

  (三)票证审核的重点内容:

      (1)各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后是否按规定登记帐簿;

  (2)票证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有无错、漏、省略、编造、涂改、挖补等,印章是否齐全;

  (3)课税数量、计税价格、计税总值、税率、税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等;

  (4)有无拆散票证单联填写,搞"大头小尾"徇私舞弊;

  (5)各种票证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有无互相代用或"搭车收费",有无征收人员互相借用票证;

  (6)损毁、丢失、作废的票证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和销毁手续。

  第十九条 票证检查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级市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查处:1、丢失有价票证的,按丢失票证的票面金额赔偿。

  2、丢失无价票证的,按票证种类赔偿:

     (1)丢失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罚款收据的,每份按50元赔偿。

  (2)丢失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的,每份按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赔偿。

  (3)丢失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每份按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赔偿。

  3、丢失农业税收票证不及时汇报的,除按规定赔偿外,一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丢失的票证如发现是虚报损失或有其他谋私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责任人给予大过或开除处分。

  (三)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对利用农业税收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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