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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文管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财文[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文管办

  为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打击音像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对《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及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举报并查获非法录音、录像带生产线,可按每条非法生产线变价收入的10%以下给予奖励,最少不能低于5%.

      二、举报并查获走私、运输、储藏、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收缴数量1000至1万张(盒)的,视其评估价值大小和案情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金:1万张(盒)以上的,视其评估价值大小和案情轻重,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金。

  三、举报并查获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的,酌情给予1000元以下奖励金。

  四、对音像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应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5号令)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文化部第10号令)等有关条例办法予以惩罚。已查获非法录音、录像带生产线的变价收入和音像制品非法经营者的罚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举报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五、以上补充规定各市、县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199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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