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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1994]27号

颁布时间:1994-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

  现将《广东省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6月1日

附件:广东省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3]72号)和省八届人大第四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决议》精神,管好用好渔港建设资金,依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港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渔港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市、县和乡镇财政安排的渔港建设资金,以及管理区、村集体和渔民自筹等用于渔港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渔港整治建设目标是:经过十年的整治建设,使我省一、二级渔港的整体功能水平有较大的提高,港池航道畅通、码头装卸方便,避风条件良好,陆域后勤服务设施基本配套。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广东省渔港建设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解决。根据全省渔港建设的现状和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从1994年至2003年,每年省、市、县、乡镇安排渔港建设资金8,000万元。其中省财政负责25%(即每年2,000万元);渔港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负责25%(其中市财政负责应不少于5%);乡镇和渔民负责50%(即每年4,000万元)。第六条 省财政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专款安排;市、县、乡镇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当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乡镇和渔民负责的资金是指乡镇财政、乡镇企业留成、渔港资金安排和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为参与渔港项目建设而筹集资金,以及渔港开发的收益。

  第七条 乡镇和渔民负责的资金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配套和渔民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比例足额安排、筹集落实。年终决算时,如设按比例足额落实各项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将按比例扣回所拨专款,并调整下年度拨款计划。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渔港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期投资实施的办法。省财政厅、海洋与水产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渔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批复》下达各市渔港建设规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审批下达渔港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条 各级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按最终审定的渔港建设实施计划逐级下拨。即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下拨;市收到省下拨的预算资金后连同本级应配套的资金一起下拨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乡镇和渔民应负责筹集的资金落实的基础上,视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渔港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为保证各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加强管理,渔港建设项目县必须由财政部门开设渔港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统一核算和办理渔港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乡镇和渔民负责筹集的资金必须落实并缴入渔港建设资金的专用帐户,由县财政局连同本级和上级的配套资金一并拨给渔港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县(区)财政局根据各建设单位工程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原则上按以下进度拨款:

     (一)收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任务书拨付年度投资额(下同)的10%,作为前期费用;

  (二)收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施工图后可拨付年投资额的20%;

  (三)项目建设阶段再拨付50%,其余20%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理拨付。

  第十三条 渔港建设资金的使用仅限于"附则"所列规划渔港的建设,主要用于:

      (一)整治渔港:修建码头、护岸堤、防波堤、拦沙堤、浚深港池、航道等工程支出;

  (二)渔港建设工程设计、评估论证、检查、验收和技术培训调研、宣传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要加强渔港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随同财政支农支出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渔港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

       (一)财政部门;按拟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配套资金;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汇审财务决算;会同渔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以及竣工验收;建立资金登记档案。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项目规划和编制审核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设施工图;组织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种技术设计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渔港建设资金实行分层次管理。省的渔港建设资金的投入为总项目,渔港所在县的建设为分项目,渔港所在乡镇的建设为子项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水产厅共同组成渔港建设项目立项单位,渔港建设所在的市政局和市水产局共同组成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立项单位通过审批项目规划的形式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渔港建设所在的县财政局水产局共同组成分承包单位;渔港建设所在的乡镇(乡镇政府或镇政府指定、委托的单位)为子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向主承包单位负责;子承包单位向分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的责任通过签订协议或承包合同明确,协议或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各市确定。

  第十九条 子承包单位应引入竞争机制,如采取招标、投标形式择优确定建设施工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渔港建设的总项目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渔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4]16号文)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总项目方案设计内容由立项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分项目、子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分别由分承包单位和子承包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方案按以下程序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对总项目设计方案进行组织评估论证;

  (二)由总承包单位对分项目设计方案进行组织评估论证;

  (三)由分承包单位对子项目设计方案进行组织评估论证;项目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可行性;

  (二)组织体制可行性;

  (三)财务可行性;

  (四)经济可行性;

  (五)社会可行性;

  (六)生态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立项单位对总承包单位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每年向立项单位反馈一次渔港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效益。

  分项目、子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由各总承包单位参照上述内容制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渔港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对渔港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渔港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个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末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包合同要求的,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有关项目的拨款和暂缓安排次年度拨款计划;对有关承包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切实补救措施,保证各项计划任务完成。

  第六章 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渔港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内容:

    (一)渔港建设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设计方案;

  (二)渔港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渔港建设项目实施结果竣工验收报告;

  (四)渔港建设项目效益情况(建成后连续三年的效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渔港建设项目档案要设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广东省1994年-2003年全省渔港建设规范的渔港包括:湛江市的企水、霞山、草潭、硇洲、江洪、石角、北潭、乌石、外罗、通明、龙冰沙、博茂、和安、海康,茂名市的博贺、陈村、东山,阳江市的闸坡、东平、溪头、沙扒、河北、对岸,江门市的崖门、沙堤,东莞市新湾,珠海市的井岸、万山,惠州市的港口,中山市的横门,汕尾市的汕尾、甲子、碣石、小漠、门、金厢、马宫、遮浪、湖东,揭阳市的地都、靖海、澳角、神泉、资深,潮州市的海山、柘林、三百门、大澳,汕头市的海门、云澳、达濠、升平、南港。省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将根据港权是否确定,总体规范是否可行,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进展等情况综合,对各项工作做得好的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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