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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电工程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粤财工[1998]260号

颁布时间:1998-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供电工程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1、广东省供电工程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

                 2、省属电网经营企业1998年9月7日附件一:广东省供电工程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8]119号),加强对广东省供电工程贴费的管理,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广东省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贴费是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

  (一)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附件一《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1993]116号)执行。

  (二)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贴费时,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征收电压等级、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也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02号文件规定,对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贴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库形成的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作冲减企业利息支出处理。

  (五)用户在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贴费,不得拒付或欠交。

  第三条 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在财政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一)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类级科目下,增设"贴费收入"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8017"),反映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贴费收入;同时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贴费收入"(科目编码为"801701")和"地方贴费收入"(科目编码为"801702")两个项级科目,分别作为中央、地方固定收入科目。

  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贴费支出"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8017"),反映用贴费收入安排的支出;同时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贴费支出"(科目编码为"801701")和"地方贴费支出"(科目编码为"801702")两个项级科目,分别作为中央、地方固定支出专用科目。

  (二)省属电网经营企业(见附件2)贴费年度收支预算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编制,于上一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批;贴费年度收支决算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编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批。贴费预决算的格式由省电力集团公司商省财政厅制定。

  (三)非省属电网经营企业(见附件),其贴费预决算工作比照上述办法执行,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第四条 省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将省属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贴费集中起来,并向省财政厅申报贴费征收情况;由省财政厅开具一般缴款书,按月在广州市缴入省国库。非省属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贴费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1998年1-8月收取的贴费及1997年末贴费余额,已经使用的,可视同已纳入预算管理处理,但在年终决算时应单独反映其收支情况。1998年8月末已收取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贴费在9月份补缴入库。

  第五条 缴入省国库的贴费,由省属电网经营企业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及贴费入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省电力集团公司收款后7日内办理资金下拨手续。

  第六条 贴费实行"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

  (一)贴费全部由供电企业作为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的资本性投入。

  (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的,按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管理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三)按专款专用和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贴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省拨入的贴费按以下原则处理:省拨给省属电网经营企业的贴费,作国家资本金投入,增加省属电网经营企业国家资本金,其中,省电力集团公司对其统一核算企业拨付贴费后,相应增加对所属企业的长期投资,所属企业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为保持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年度中间拨付的贴费可在各级电力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单列,年度终了一次性转增实收资本。

  第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贴费及时足额入库与合理使用,省属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贴费的征缴和使用监督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省属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贴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贴费征收、使用预决算的审核编报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非省属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贴费的征缴和使用监督工作由企业同级财政机关负责。

  (四)对不按规定缴纳和使用贴费的单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省属电网经营企业名单省属电网经营企业:21个地级市和省电力局直供直管的27个县(市),包括: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台山、开平、恩平、新会、鹤山、斗门、高要、四会、广宁、阳江、阳西、清新、佛冈、东源、惠阳、惠东、博罗、云安、遂溪。

  非省属电网经营企业有52个,包括:南雄、始兴、翁源、曲江、仁化、乐昌、乳源、新丰、阳山、连山、连南、连州、英德、徐闻、雷州、吴川、廉江、电白、高州、化州、信宜、德庆、封开、怀集、罗定、新兴、郁南、梅县、蕉岭、大埔、丰顺、五华、兴宁、平远、龙川、紫金、连平、和平、龙门、潮阳、澄海、南澳、潮安、饶平、揭东、揭西、普宁、惠来、海丰、陆丰、陆河、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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