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颁发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粤财农[2000]17号

颁布时间:2000-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东江流域各有关市、县财政局、环保局:为规范和加强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30日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东江水质,加强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水质保护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由省政府每年从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

  第三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包括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水质保护经费)两部分。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范围是东深供水工程东江取水口以上的东江流域和东江取水口以下的影响区。该范围包括河源市及所属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和平县、连平县;惠州市及所属惠阳县、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开发区;广州市所属增城市;韶关市所属新丰县等。东深供水工程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范围是东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积。该范围包括东莞市、深圳市。深圳、东莞市的经费实行分帐核算,不跨市使用。

  第四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为无偿补助经费,其中用于水污染防治的经费不低于70%,用于加强水质管理与监测经费不高于30%.水污染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等,个别污染严重的国有老企业可给予适当的补助;水质管理和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水文和水环境监督管理、水质监测仪器装备购置、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东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以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补助为辅。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40%,河源市不超过50%;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省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30%,河源市不超过35%.第六条 申请水污染防治经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报经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自筹资金证明书和经费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材料不齐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考虑列入当年的经费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须由有相应环境治理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向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报批。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大、中型技改或配套项目的自筹资金证明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

  第七条 申请水质管理和监测经费,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补助经费申请计划(属购置仪器设备的申请计划须列明需购置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具体用途),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环保、财政部门。省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第八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配和管理。属于经费使用范围的县、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年度经费申请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对申请补助经费的水污染防治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补助条件、自筹资金落实、拟列入计划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编制本县、市申请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含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与监测经费)的年度计划。市环保部门于当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的经费计划,连同项目申请表、材料及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环保、财政部门。逾期上报的,不列入当年经费补助计划。

  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论证、筛选,对拟列入本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分别编制本年度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东深供水工程水质保护经费(分列东莞经费、深圳经费)的计划,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经省财政厅核准,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行文逐级下达各地执行,计划抄送省水利厅。经费计划下达后,属省级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拨给省环保部门,省环保部门转拨给项目使用单位;属市、县级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将经费逐级拨给项目所在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情况,会商同级环保部门同意后,连同本级安排的资金分期分批将经费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东江水质保护经费的管理,加强对水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和经费使用中的问题。省财政、环保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条 建设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的报告、报表制度。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单位须于每季度终结后10天内将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于第二季度终结后20天内和年终后2个月内,将本市(含所属县)的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综合后书面报送省环保、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省政府。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年终分别按省政府布置的表格格式编制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支出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省财政部门。报表上报程序是:项目建设单位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半年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土建工程质量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工作总结等文书材料(一式六份)。环保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环保部门主持,省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可由省委托市环保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按有关环保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开支和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审定的计划使用。如发现挤占、挪用,除按有关财政管理法规处罚外,省将不再审批该部门或单位次年度的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补助计划。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