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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基费[1998]85号

颁布时间:1998-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省直各单位、省建行各代收网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10月16日

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以及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贸金银行开户和上缴财政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及其指定的下属驻穗机构承办。

  第三条 省建行按照省财政厅的委托要求,指定由省建行营业部为主办行,省建行直属机构和广州市分行机构网点组成代收款行网络,并将指定的网点予以公布;各代收款行网点开立"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开设代收款窗口,接受现金、支票、转帐等方式缴款;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收款收据;负责按时核对有关帐款、编制资金情况报表、及时办理资金划缴,为省财政厅和各执收单位提供查询等服务。省建行各代收款网点名单见附件一。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负责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有关收费和基金,通知缴费单位(个人)到指定的任一建设银行代收款网点交款。每月及时核对省建行送来的对帐单并加具意见退回。

  第五条 收费基金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按照各项收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情况,分类分批进行,每批单位名单由省财政厅公布。凡已公布被纳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办法的收费单位或项目应立即取消单位原开设的收费收入过渡专户,过渡户内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对因收费场地偏远、需要当场征收收费基金的单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仍实行委托执收单位征收,所收的收费收入累计达到1,000元(含1,000元)时,应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或国库。

  对暂未纳入委托银行代收系统的执收单位和项目,由省财政厅委托执收单位征收,所收的收费收入累计达到1,000元(含1,000元)时,应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一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单位和项目名单见附件二。

  第二章 编码和缴款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基金项目,逐一进行编码,并将其提供给省建行和各执收单位。收费基金项目编码由10位数字组成,包括:地区码(4位)、执收单位码(3位)、收费项目码(3位)。省级单位地区码为0000,滞纳金的编码组成是地区码+执收单位码+000.对目录中的项目,各单位如果没有有效文件批准本单位可以征收的,一律不得收取。对在清理整顿收费期间,规定要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应停止征收或按新的标准收取,并在缴款通知书上及时更正。新增的项目(包括原有项目的合并)的编码由执收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定。

  第七条 执收单位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收取收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项目,在办理收款之前,应使用执收单位统一印制的《省级收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简称《缴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准确填写收费项目的编码、数量和金额,并交缴费单位(个人),通知其及时办理缴款。对逾期不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缴款通知书》的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各执收单位负责印制。各单位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应分别送一份给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缴款通知书》不能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对已公布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前领购的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将其交回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第八条 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建设银行任-网点办理交款手续,分别按照以下三种缴款方式进行办理:

        1、对持现金缴款的,缴款单位(个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银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缴款通知书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的第2联退缴款单位(个人)。缴款通知书由银行与收据存根联-起保存。

  2、对使用同一建设银行代收网点行的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单位(个人)应将填写好的转帐支票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柜台。银行工作人员收下票单,经核对无误后,在缴款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的第2联退缴款单位(个人)。缴款通知书由银行与收据存根联一起保存。

  3、对使用其他银行(含建行其他非指定网点行)的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单位应先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单位和金额等要求到代收银行办理转帐,待帐款到户后(一般2天左右),再持缴款通知书和有关凭证到代收银行办理有关于续。银行工作人员收下单证,核对无误后,在缴款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第2联退回缴款单位(个人)。缴款通知书由银行与收据存根联一起保存。凡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缴款的单位(个人),一定要将银行转帐支票的回单与银行开出的收款收据一起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不得将其分开重复入帐。

  第九条 省建行各代收网点使用的收款收据,是由省建行营业部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并下发给各定点银行使用的,各网点银行应将该收据作为重要单证进行管理。该收款收据(格式见附件四)共设5联,第 1联代收银行入帐联,第2联缴费单位(个人)收据联,第3联财政部门核对联,第4联执收单位稽查联,第5联存根联。该收据的第3、4联由代收银行集中送省建行后再分送省财政厅和各执收单位。

  第十条 对省级主管部门参与各市县有关收费基金分成形成的收费基金的上缴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首先,省主管部门应将需上缴的收费基金的编码通知各缴款单位;然后,由市县征收部门(或财政部门)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自动定期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收款单位:省财政厅;开户银行:省建行营业部;帐号:52-225014-44)。各缴款单位在缴款凭证时"事由(或汇款用途)"项填写规定的编码和省主管部门的名称,以便与省主管部门核对。省建行营业部收到汇款后,应逐笔开出收款收据,并按照收费项目的归类,将收据分送给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对。

  第三章 对帐和报表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个人)凭盖有代收款银行收(转)讫章的收据继续到执收部门办理有关业务。各执收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将收费情况造表报送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结合银行送来的第4联(稽查联)收据作好收费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建行各代收网络行应定期对代收款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并将利息和本次代收款-起上划省财政厅在省建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帐号:52-225014-44),同时,将收款收据的第3联(财政联)和第4联(稽查联)及有关统计报表交换至省建行营业部。

  第十三条 省建行营业部在收妥代收款项后,应及时将收款收据第3联及有关银行代收款信息报表送省财政厅核查。

  第十四条 省建行营业部于月终后5日内按执收单位分类将其收费情况(包括各市、县上缴收入)打印成对帐表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单位核对。执收单位核对无误后,将加盖公章和核对意见的对帐表一式两份退省建行营业部,其中一份由省建行营业部于月终后10 日内集中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缴拨和监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建行送来的各执收单位月度收费收入对帐表和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经费核拨。

  第十六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由省财政厅在月终后15日内从省财政专户中划缴入省国库。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使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对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需要上缴一部分收费基金给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由执收单位提供有效文件(各主管部门自定的文件无效),经省财政厅核实后从财政专户中划拨给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规定上缴。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违反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的委托银行代收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财政厅商省建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8]21号文件的规定,省级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四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998年11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本办法所列的其他第一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单位和项目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收费基金管理的规定,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缴款须知

      一、缴款人可就近到建设银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

  二、持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银行收妥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三、使用建设银行代收网点行的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人应将填写好的转帐支票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柜台。银行办理转帐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对使用其他银行(含建行其他非指定网点行)的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人于交票后第3个营业日持缴款通知书等凭证到代收银行领取收款收据。

  五、缴款时,所有单票(现金缴款单、支票等)上的收款人一律填"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帐号为"2616688"、收款人开户行为选定的代收网点。

  六、缴款收据是证明缴款人已缴款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到银行领取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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