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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细则》的通知

粤财农[1998]182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有关市财政局,省监狱管理局:现将《广东省实施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8月4日

广东省实施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加强监狱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监狱财务制度》第三十八条和《监狱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市直属监狱和少年犯管教所。]第三条 监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狱财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监狱预算管理、监狱经费收支管理,监狱资产管理、发票和收据的管理、差旅费报销管理、监狱货币资金收支管理、监狱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制度。监狱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监狱长的统一领导下,监狱财务科统一归口管理并监督监狱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监狱单位财务(包括监区财务)分设监狱财务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两套财务会计体系,分别管理和核算监狱经费和监狱生产经营收支,并编制监狱会计报表、监狱生产经营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

  第五条 监狱经费应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帐户,但每个监狱只能由财务科(室)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监狱经费的业务结算。确需增设银行帐户的,须经监狱主管部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监区财务科(室)的监狱经费不设银行帐,由监狱财务科统一管理。监狱经费帐户是国家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需要而单独设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监狱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强行划拨监狱经费帐户上的资金。

  第六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监狱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费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七条 监狱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其职责和工作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监狱预算。监狱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监狱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后由主管预算单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参照监狱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监狱预算指标;

  (三)监狱根据分配的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

  (四)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正式批复监狱预算。

  第八条 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收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拨款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国家政策、人民机构和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当年监狱经费收支预算时,由监狱提出调整意见,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调整,并确定财政拨款的调整数额。监狱其他收入预算发生变化,需相应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上述程序申报。监狱、监区的各项支出,凡属于监狱预算支出范围的,应纳入监狱预算管理。未纳入监狱预算管理的支出,不得列监狱支出,也不得转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开支。监狱经费核算的会计科目,适用于监区一级的经费核算。监狱必须根据预算和会计核算资料以及所属监区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监狱财务报告,做到帐目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并进行财务分析,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监狱在年度终了后,应将经营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实际开支数,在相应的收入项目内核销,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贷方余额,结转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监狱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监狱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包括经常性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经常性经费拨款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拨款、罪款、技术装备经费拨款和其他专项拨款。财政其他拨款包括离退休干警经费拨款、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和市监挂钩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劳动补偿费收入、劳务净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收入、下级缴收入、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应纳入监狱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狱支出预算包括监狱经常性经费支出、监狱专项经费支出和监狱其他支出。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监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和各项净收入、划归罪犯伙房的供应站利润和其他补充罪犯生活费的经费都要纳入监狱预算管理。供应给罪犯时,借记"经常性经费支出-罪犯改造经费支出-罪犯生活费",贷记"其他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第十一条 计算劳动补偿收入的罪犯人数和标准按以下原则制定:

       (一)计提人数不能低于全年参加生产经营劳动罪犯平均人数的70%.

      (二)计提标准参加上年的监狱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数与财政拨款数的差额来确定;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在押罪犯参加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劳动提取劳动补偿费,按实际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人数,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计提标准确定,并报监狱主管部门备案(市直属监狱报市财政局备案)。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月足额向监狱上缴劳动补偿费,监狱以实际收到的上缴款作其他收入,用于监狱支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上缴的劳动补偿费,列入成本和费用。省直属监狱按规定向省监狱管理局定额上缴的劳动补偿费列"其他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上缴统筹资金"科目,统筹用于加强监狱管理和改善罪犯劳动改造条件的支出。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此项资金,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监狱警察经费按照"定员定额"、"一年一定"的原则,由主管预算单位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支出预算标准并确定财政拨款标准后下达给监狱执行。为控制监狱警察经费开支,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育培训费)按规定的比例或定额据实列支。监狱业务招待费是指监狱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监狱业务招待费控制在公务费支出2%的范围内开支。公务费中财政拨付的专项会议经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扣除。监狱警察医药费按规定据实列支。为区分监狱支出和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支出的界限,按照规定发放的监狱警察补贴和奖励支出,凡与政策规定和监管改造工作有关的支出列警察经费支出,如:三个月奖励工资、监管安全奖、岗位津贴、下仓补贴、节日值班补贴等;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列生产成本开支,如:生产超产奖、效益奖、生产加班费等。

  第十三条 罪犯改造经费按实际关押罪犯人数,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则,由主管预算单位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罪犯改造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并确定财政拨款标准后下达给监狱执行。以下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费用列罪犯改造经费支出:1、供应给罪犯的凉茶费、取暖费列杂支费支出;

  2、罪犯伙房用水电费列伙食费支出;

  3、罪犯监舍用水电费列伙食费支出;

  4、罪犯教育改造用教学教具文具购置及修缮费、课室简易修缮费、课室电费列教育费支出;

  5、罪犯医院的支出,扣除在罪犯医院工作干警的警察费用及罪犯医药费之后,发生的支出列罪犯医院补助经费支出。罪犯从事高空、高温、有毒等劳动的保健津贴和加班伙食补贴、劳动现场使用的卫生防疫费、购置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及因生产事故负伤的医疗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监狱专项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核定的项目、数额合理安排使用,不得随便改变用途,当年未完工的专项经费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其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年终决算时,对专项经费结余额借记"拨入专项经费",贷记"经费结余",下年,专项经费项目未完工部分发生支出时在"暂付款"科目中核算,发生的支出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作增加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监狱专项工程项目,凡数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监狱补助驻监武警部队的各项支出,包括生活补助、水电费补助、节假日伙食补助、慰问费等据实在"监狱专项经费-其他专项经费-武装警戒补助费"科目列支。监狱购置和修缮床板床架支出列"专项经费支出-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监舍修缮费-床板床架费"科目反映。工勤人员经费支出反映监狱用于工勤人员所发生的支出。工勤人员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监狱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市监挂钩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列"其他支出-其他-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反映。

  第十五条 监狱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监狱固定资产管理按《广东省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监管改造技术设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共同购建,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属于监狱固定资产。用于购建监狱固定资产的生产资金(包括属于财政拨款而没有拨足,而由监狱从营业外支出安排补充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列"其他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科目反映。

  第十六条 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发生的费用,可计量的按计量依据划分费用,无法计量的按比例划分费用。

  第十七条 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业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监狱统一在"暂付款-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科目反映,监狱生产经营单位与监狱的往来,统一在"其他应付款-监狱"科目的第十八条 监狱系统的非押犯单位,包括学校、中心医院、公司、研究所等仍按原渠道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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