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银发[1998]465号

颁布时间:1998-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

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国库各代理支库,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大国库工作的监管力度,必须认真做好两点。第一,坚决做到不积压、延解税款,要及时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对于积压、延解税款和无故拖延财政资金拨付的行为,将予以严肃认真处理。第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对辖内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要经常、及时和深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定期检查;对日常核算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掌握,认真处理,积极反映。

  二、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上划以及预算支出的拨付,切实认真履行代理国库的职责。今年6月,在对代理支库实地业务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行要督促认真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若再次检查发现未纠正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取消代理国库资格。

  三、各级财政、税务、国库要密切配合,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合签发的《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银发[1998]454号)精神,认真、全面、彻底地对各种不合规的过渡帐户进行清理、撤销,要防止前清后犯。

  四、凡在核算上违反国库核算操作规程,仍将税票交税务部门清分后再送国库录入、报解等情况,在年内未纠正的代理支库,取消其竞赛评比资格,明年工作仍未见起色的,取消其代理国库资格。

  五、为保证认真履行各项规章 制度,各级国库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国库核算工作内控制度,坚持换人复核,严防“一手清”。各中心支库、各支库必须于年底前将制定的有关内控制度报市分库备案。

  六、及时对帐。各级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必须每日对帐;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必须按月对帐,并按月发送预算内、预算外存款余额对帐单,财政必须按月与国库对帐,并及时反馈对帐情况。

  七、大额拨款必须实行审签制度。各级国库办理大额拨款时,必须经相关领导审签后方能办理,其额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加强退库管理。为规范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退”以及规范征收机关手续费提退,我们将制订相关办法,另行发文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1998.12.25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