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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林业基金制度》的通知

[1998]林计第220号

颁布时间:1998-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财政局、林业(农林、林水、林特)局: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林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加强林业基金管理,对深化林业改革,绿化浙江,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业基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林业基金制度》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林业基金制度

  为加强林业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林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机制,使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优化美化生态环境具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经济政策,修订本制度。

  一、林业基金来源

  1、林业部门依法征收用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的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按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国有林场林价金;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3、林业部门按规定回收的以前年度用林业基金安排的造林、育林等有偿扶持资金;

  4、上级拨补的林业基金;

  5、经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作为林业基金的其他各项资金;

  6、其他收入。包括林业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各种捐赠款等。

  二、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林业基金主要用于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以林养林、发展林业,具体为:

  1、营林生产支出。包括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种结构调整、林木抚育、林木种苗等生产及营林生产检查验收补助支出。

  2、森林资源保护支出。包括护林防火支出;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险疫补助支出;林木资源管护及采伐、流通管理支出;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保护区管护支出;林地、林权管理支出及森林植被恢复补助支出;林政、公安专项业务经费补助。

  3、森林资源清查、林业规划设计支出。

  4、林业科技开发和推广补助支出。

  5、林业宣传及业务培训支出。

  6、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营林基础设施和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零星固定资产购建及区、乡(镇)林业站房屋维修和更新;森林资源保护设施建设以及林区道路延伸,林道,集材场地改造、扩建补助支出。

  7、列入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的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山区林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补助,国有林场苗圃、森工企业和乡村林场发展多种经营项目贴息补助。

  8、县(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乡(镇)农民林技员、林政员、护林员经费补助。

  9、林业基金征缴管理支出。包括代征手续费,票据印刷费,林业基金专项业务调查、检查支出,征缴先进奖励等。

  10、其他支出。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绿化造林、林技推广“以奖代补”资金支出;筹集林业资金支付的林业贷款(借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等财务费用支出以及相关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林业基金管理

  1、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2、林业基金征收,统一使用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征收收入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省市(地)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实行“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林业基金支出按规定程序核准的预算(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年终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3、建立林业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全面核算和监督林业基金收支的执行情况。

  4、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基金的管理,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林业基金,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的规定,搞好林业基金的筹集、使用和项目管理;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林业基金收支预算方案,报经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抄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重点林区县(市)同时抄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

  林业基金收支决算编审同预算程序,按规定上报。

  5、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内部检查、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欠收、拒缴、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林业基金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及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

  四、其他

  1、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2、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3、本制度由省林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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