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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浙财政第82号

颁布时间:1998-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制订后的《浙江省省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地、县财政局应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健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定。

  浙江省省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级具体情况,并根据我厅1995年印发的《浙江省省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5)财行63号]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宣传文化部门的经济政策,支持和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实施范围

  专项资金的实施范围主要是省级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浙江日报社、省新闻出版局(出版总社)、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等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浙江新闻图片社。宣传文化部门所属的其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专项资金的来源

  1、从1998年至2000年,省级财政按各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为依据列当年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省级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当年上缴的所得税决算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数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省级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当年上缴的所得税决算数低于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数时,短收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予以调减。

  2、其他来源;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能促进宣传文化部门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程度的项目,以及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重复投资建设的项目、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对宣传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资助;

  2、重大题材及重点优秀影视剧创作补助;专业学术著作、优秀图书、重点图书的出版补助及优秀图书的奖励;

  3、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城市专业影院的维修改造以及书报刊印刷企业印刷设备的购置与更新;

  4、对省级重点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补助;

  5、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职工宿舍的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发奖金、补贴,不得用于期货、股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使用采用拨款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2、每年年初,各主管部门应编制专项资金全年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

  3、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附拨款申请表(见附表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财政厅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4、凡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填写贴息申请表(见附表二),并附可行性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发给贴息认可书(见附表三);单位再向金融部门办理贷款,签订贷款协议(或合同)书,并凭贷款协议(或合同)书和贴息认可书向省财政厅处理贴息批准书(见附表四),待贷款期满后,省财政厅将贷款贴息拨付贷款单位。

  5、省委宣传部集中掌握25%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时由各主管部门向省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用款单位。

  七、专项资金的监督

  1、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用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财政厅,同时填报专项资金效益反馈表(见附表五)。对检查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将专项资金收回,交回财政。

  2、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审计,对不按项目要求使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以后年度省财政厅将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省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5)财行6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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