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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清办[1998]53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市)财政局、国资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审计局、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在渝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审计、经委、税务、国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由上述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各区县(市)清产核资机构、市级主管部门(含中央在渝主管部门)、直至重点企业的具体检查。各区县(市)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区清产核资机构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经委(计经委)、税务、国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检查本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采取各城镇集体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组织相互检查,再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抽调专业人员进行重点检查或指定中介机构检查的办法进行。

  市级检查对象,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列出重点检查的地区、部门、企业(单位)名单,明确检查的形式,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各地区的监督检查由各地区清产核资机构确定名单,结合本地区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适当方法进行。

  三、各级财政、审计、经委(计经委)、税务、国资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清产核资机构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并结合《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抓重点、难点,对所属部门和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今年清产核资的工作质量。

  这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对所属企业自查、互查、自纠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人员对那些反映较大、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全市总的要求抽查面、交叉检查面不得低于40%。

  这次工作检查不能增加企业负担,指定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四、这次监督检查工作从今年9月开始至年底结束。各区县(市)清产核资机构、市级主管部门(含中央在渝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报告重大问题,并于年终前将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工作纪律:对少数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区县(市)、企业(单位)将通报批评。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或推倒重来,防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走过场”。

重庆市财政局
19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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