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财行第30号

颁布时间:1996-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们。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主管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位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200元、专用设备为 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规定起点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分类如下:第一类 房屋和建筑物。凡产权属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第二类 专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第三类 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家具、办公与事业用设备等。第四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第五类 图书、音像资料。包括图书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专业图书及音像资料。第六类 其他固定资产。上述五类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2、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可多次使用的器具设备。

  3、货币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4、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等。

  5、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分类范围内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起制定资产的明细分类,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点,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两类:

  1、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提供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资产。

  2、非经营性资产。行政、科研、设计、文教卫等行政事业单位用于非盈利为目的的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体现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它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2、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协调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表等基础性工作。

  3、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变动、处置和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项工作。

  4、会同财政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资产占用费的监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工作。

  5、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3、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4、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但又同时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和细则。

  2、负责国有资产总帐及明细帐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3、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保值增值考核的申报手续。

  5、办理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

  6、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日常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资产租赁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行业提存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或修购基金),纯收益应按规定提足事业发展基金,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 有偿调拨、变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报损报废国有资产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房屋、车辆以及单台(件)价值在限额( 省级为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单位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属控购商品的国有资产变更产权不履行产权变动报批手续的,控购部门不予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和超编定额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改变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占用的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属于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其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并入单位,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原单位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处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状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是否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是否实行了资产的维护办法。

  (四)是否按规定提取了专用基金及基金的管理情况如何。

  (五)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提出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及时追究其责任,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其全部所得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企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