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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中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1998]194号

颁布时间:1998-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永川市、江津市、合川市、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大足县、长寿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对重庆市各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如何进行的问题尚未明确。经市局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各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95号通知和市国税局渝国税发[1998]112号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完成各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按规定作好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

  二、对各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和财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5号文和市国税局渝国税发[1998]146号文的要求办理。

  三、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应积极主动与当地清产核资办公室加强联系,以保证工作质量。

  四、关于城信社划转农村信用联社管理问题,不影响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划转中各城市信用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下达前各划转城市信用社仍按原城信社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不享受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税收和财务优惠政策。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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