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印发《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建[2006]30号

颁布时间:2006-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现将《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下同)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大财建[2005]529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全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工程总投资20%以上的经营性建设项目。除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时比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施工招标文件后,应首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查,然后再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拖延上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需上报财政部门的资料包括: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

  3、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标书等。

  4、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等。

  对非通用技术和应急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同时,应将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提交财政部门以加快审核。

  第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具备审核条件的项目,将“委托编审工程预(决)算通知书”随同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下达给投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审核条件的项目返回建设单位重新整理上报。

  第五条 投资审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因工程技术复杂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超期的,须报告财政部门认可。

  对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审核时间规定如下:

  1、招标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审核时间不多于7个工作日。

  2、招标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审核时间不多于10个工作日。

  3、招标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审核时间不多于15个工作日。

  具体时限要求,以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编审工程预(决)算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投资审核机构对施工招标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审核

  重点审核与工程造价有关条款的约定。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招标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超出投资计划;审核投标须知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适应;审核工程结算条款是否规范,是否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评标办法是否科学,是否采取了量化的评分方法且有可操作性;审核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针对审核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2、工程量清单审核

  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深度和规范程度。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否准确,分部分项子目项是否缺项,措施项目和其它项目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标准是否明确,工程内容描述是否完整,计价格式表是否齐全等。针对审核情况,提出调整说明。

  第七条 投资审核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说明对施工招标文件调整的理由,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投资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论编写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二)、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对比表和审核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应资料,随同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二)和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对比表各一式两份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一)上签署批复意见。财政部门的审查时间不超过3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一)、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二)和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对比表各一式一份,及调整后的施工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经财政部门签署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市建委招标处依据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纳入正常招投标管理程序,否则不予受理。

  市建委招标处将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一)和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二)及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对比表各一式一份随同招标文件备案,并以此作为考核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工程拦标价的审核,原则上执行上述施工招标文件审核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相应延长3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参照上述规定,对辖区内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一)

  2、施工招标文件审核认定书(二)

  3、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对比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