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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各函校分校: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收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京社发[1993]28号

颁布时间:1993-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各社会团体: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区、县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超过规定标准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

  全市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年度会费的标准:企业会员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确定,小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中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大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区、县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一半收取:街道、乡、镇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

  五、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六、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有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七、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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