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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494号

颁布时间:1992-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环卫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第134号“关于调整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垃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为使馆、外交公寓、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清运垃圾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桶装垃圾清运费每桶每次13元;

  二、散装垃圾清运费:

  130型车每车每次70元;

  解放(4.5吨)型车每车每次150元;

  东风140型车每车每次200元。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局自定。

  四、收取清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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