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1992]494号
颁布时间:1992-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环卫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第134号“关于调整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垃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为使馆、外交公寓、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清运垃圾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桶装垃圾清运费每桶每次13元;
二、散装垃圾清运费:
130型车每车每次70元;
解放(4.5吨)型车每车每次150元;
东风140型车每车每次200元。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局自定。
四、收取清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