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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清理各种资金整顿举办的各种公司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纪监[1993]1589号

颁布时间:1993-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附一:截至1993年7月31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经营情况表(清理资金表一)

  附二:清理财政系统各类公司和各种财政信用资金的意见

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清理各种资金整顿举办的各种公司的通知》转发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因《通知》中所涉及的单位多、工作量大、时间紧。望各区、县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一定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为了加强工作联系,请你们收到本《通知》3日内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电话号码告市局纪检监察处,联系人:齐克强 电话:8423860

  清理公司的六份统计报表,填好后请于9月10日前报市局纪检监察处。关于财政部门办的各种公司,财政周转金,今后如何加强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请你们提出意见于10月5日前书面报到市局纪检监察处。

  1993年8月24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清理各种资金整顿举办的各种公司的通知
〔(93)财监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的精神和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认真清理财政(包括国有资产下同)部门各种财政信用和财政资金违章放贷及其他经营活动;整顿财政部门及下属单位经办各种公司,特别是金融性的公司。经讨论决定,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张佑才副部长负责抓,由财政监察司、部“纠风办”负责办理各项具体工作。整个工作程序是:“摸清情况,找出问题,限期改进,建章立制”,要求在两个月内至迟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涉及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和部机关及直属各司局级单位领导重视,充分发动群众,上下一起努力,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特别要注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不掩盖、不搪塞,做到严格检查,如实上报,明确责任,认真纠正。凡属违章违纪的问题,要尽快纠正,不要等待观望。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清理公司和各类财政资金的统计表格六份随文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及时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9月15日前报出,部机关各司局及各直属单位应于8月底以前报出;部属八所院校由教育司负责汇总、我部驻各地财政部门的中央企业驻厂员处由商贸司负责汇总、于9月15日前报出。同时,将“清理财政系统各类公司和各种财政信用资金的意见”发给你们参考。

  为了加强工作联系,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五天之内,将负责抓这项工作的厅(局)长或司(局长)及具体办事机构和负责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函告财政监察司,部内各司(局)及各直属单位请告部“纠风办”。财政监察司联系人顾超滨,电话851.2937:“纠风办”联系人吴浩,电话851.2503.

  1993年8月10日

      附一:截至1993年7月31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经营情况表(清理资金表一)

  附二:清理财政系统各类公司和各种财政信用资金的意见

  根据中央(1993)6号文件的精神,和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指示。各级财政部门(包括国有资产)必须立即着手清理整顿财政系统办的各类公司及各种财政信用周转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具体工作分三步进行。

  一、摸清情况

  部向各省、区、市发简报、发通知、发报表、要求各地财政厅(局)和部属单位:

  1.组织全体干部学习朱副总理在财政工作会上的讲话、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2.明确专人负责。由一位厅局(司局)领导同志负责,下有工作单位办理具体事务。8月15日前将负责同志和办事机构的名单及联络电话号码报部。

  部内各司局、企事业单位的名单报机关纪委或“纠风办”。

  3.自下而上汇总上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今年7月底前出资兴办、参股合营、给钱补助、收费的公司、中心、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休养所、凡具有法人资格公开向社会经营的、一律由各级财政部门登记上报并作必要的情况说明。对于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搞的金融公司,应单列项目统计汇总。

  财政周转金应具报;截止今年7月底的累计总额银行帐户、主要投向、收取的占用费额度和总数、利率和利息总数、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开支情况。其他财政资金放高利贷等用于违章、违纪活动的应具报1992年以来的总金额、分类项目及纠正情况。

  上述两方面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负责汇总,于9月15日前报部。

  部属各单位于8月底报出。

  部属各院校由教育司汇总、驻各地中企处由商贸司汇总具报。

  4.欢迎对隐瞒不报或虚报不实的检举,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负责领导和责任人员加重处理。对现已收到举报,涉及资金或办公司方面的问题,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作为重点检查清楚。

  5.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财政监察司、“纠风办”应不定期发若干期“信息”。以交流情况,督促推动工作。

  二、调查研究

  财政部门应与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清报批手续、清帐户。

  各省、区、市要组织力量于9月10日到9月底对办公司多,财政周转金数量较大的地区核查具报情况;座谈问题和解决意见;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逐步脱钩办法;拟具今后管理和健全制度的方案。有关这些问题的政策性意见请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部。

  部组成六个工作小组,于9月份分赴黑龙江、辽宁、山东、河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西、广东、四川、云南调查研究。争取带回这些省的整顿意见。

  三、整顿建制

  汇集资料、汇总问题,提出整顿意见于10月底上报国务院。

  组织有关司局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以下几项制定。1.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2.财政部门举办各类公司的若干规定。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如何与行政脱钩,人事自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配办法等;3.对财政信用及各类公司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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