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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91]2362号

颁布时间:1991-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燕山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91)财预字121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方向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本科目,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入库级次及缴库办法:

  “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库。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就地缴入市级库。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三、国库追加预算科目:

  根据《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支库在市级预算科目中增加37.1款“投资方向调节税”,37.2款“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两个款级科目。在市级日报归属在“209”税利中。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税务分局在清理结算后于年度前用更正通过书,将今年已入“建筑税”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别调整到37.1款“投资方向调节税”和37.2款“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两个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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