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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计划生育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1992]43号

颁布时间:1992-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对计划生育若干费用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其费用列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公费医疗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造成死亡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比照因工死亡及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民的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参照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适当补助;造成死亡的,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比照因工死亡的处理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

  4.凡属医疗事故造成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医疗上的赔偿。

  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者,不适用本规定。

  二、凡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者,所需费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公费医疗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以下特殊情况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的开支问题:

  1.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博士后)由发放工资单位解决。

  2.凡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辞职的人员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解决。

  3.凡自费出国人员其本人的“奖励费”停发。

  4.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含录用的待业人员)“奖励费”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列支。

  5.农村的“奖励费”可从集体提留,乡镇企业税后留利或由征收的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及罚款中解决。“奖励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减免义务工、增加承包土地、降低承包指标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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