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京房改办字第92号
颁布时间:1992-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房改办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7月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交存率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到1997年达到10%。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目前有困难,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缓建。
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