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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广发[1992]37号

颁布时间:1992-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广电局市 财政局

市广播电视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计字〔1992〕73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199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86〕财工字第17号)的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大中型电子管是指功率在10千瓦(含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机末级和末前级的电子管,它体积大,价值高,是广播、电视发射机的主要消耗性部件,其费用是发射机三项定额费用之一。为了进一步调动单位职工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的积极性,降低发射机大中型电子管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使单位职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观念。

  第二条 实行修复报废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电子管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方法,有比较完备的参数检测和试验手段以及完整的原始记录。

  (二)有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电子管使用寿命定额。

  (三)有健全的大中型电子管库存材料帐,电子管的收发、领用、报销手续严密,记录完整。

  符合以上条件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均可试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实行此办法。

  第三条 电子管的报废标准

  电子管的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应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发射管使用维护管理规程》执行。索赔期内电子管依照上述《规程》的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达不到标准的电子管按索赔办法处理。报废的电子管是指库存超过三年或寿命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核定的标准,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报废的电子管。

  (一)使用寿命较长,当阴极电流达不到额定值的20%或静止阳极电流达不到额定值的30%,同时已影响到整机技术指标不合格的;

  (二)使用寿命低于核定的寿命定额而出现阴极“中毒”,并影响到整机技术指标不合格的;

  (三)冷态或热态时电极间碰极,经轻微振动(包括用橡皮锤敲打)或电击处理无效的;

  (四)管内有余气或慢漏气,其泄漏电流大于1mA造成不能上机使用的;

  (五)极间绝缘低于额定值,冷态高压实验极间电压低于额定值80%,不能上机使用,高压老练后无效的;

  (六)由于负阻、跨导和其他技术参数变化原因不能上机使用的。

  第四条 电子管报废的审批程序

  不能上机的电子管应有严格的报废手续。电子管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大中型电子管报废申请表》,由台领导、技术人员、计财负责人组成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将测试结果和鉴定意见填入《大中型电子管报废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章,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报废。

  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和计财部门应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核:

  (一)完整的电子管合格证和寿命统计卡;

  (二)初始测试数据、机上运行数据;

  (三)使用调配、异态记录;

  (四)损坏时间、使用位置、频率及详细的损坏原因分析、损坏报告;

  (五)鉴定意见及测试数据。

  第五条 报废电子管的修复

  只有对经批准已经报废的电子管进行修复后才能实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待修复的电子管,由使用部门负责提供要修复电子管的详细数据资料,具体的修复办法和预计修复费用,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修复。

  对修复的电子管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测试鉴定,使用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机使用。修复好的电子管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达到原管型(新管)的各项参数要求,满足整机使用的要求。如:阴极电流不小于额定值的70%或静止阳极电流不小于额定值的60%,同时达到整机各项电声指标;

  (二)堵漏的电子管存放24小时后,泄漏电流小于100μA(微安),高压实验达到部颁和厂颁标准;

  (三)处理好的碰极电子管,绝缘数值、高压实验数值均应达到部颁和厂颁标准要求;

  (四)机上运行稳定可靠,不应出现异常现象。

  第六条 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的提取办法和发放对象

  (一)节约金额的计算

  已修复的电子管上机运行,以零寿命开始累计使用寿命,以实际运行小时数核算节约金额:

       电子管单价

  节约金额=——————×使用小时数-修复成本

        额定寿命

  电子管单价:按该管原值计算。

  额定寿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广播影视部的大中型电子管平均实际使用寿命为基础,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见附表三,供参考)。

  修复成本:修复成本一律按电子管原值的10%计算。

  使用小时数:修复后上机运行小时数。

  (二)奖金的提取

  修复报废电子管的奖金按节约金额的15%提取。

  即:节约奖金额=节约金额×15%。

  (三)发放对象

  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只发给直接从事修复工作的人员及与修复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人员(包括外请维修人员的劳务费),其发放应根据对修复报废电子管工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贡献多的多奖,贡献少的少奖。

  第七条 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的奖金在经费支出中的电子管费中单项列支

  第八条 修复报废电子管奖的管理和核算

  (一)发射台必须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并认真实施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的各项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获取奖金行为的,扣回其已提取的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修复报废电子管节约奖按年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

  (三)发射台应于每年年终向主管部门报送《修复报废电子管提取奖金审批表》(见附表二),并随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九条 附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所属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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