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名目外销出运实行完税证明的通知

京财农[1990]2212号

颁布时间:1990-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鉴于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在车站,港口及公路沿线设立“农林特产税征收检查站”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避免漏征和重复征税,促进农林特产品生产和流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外销出运实行完税证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境内生产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应就地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需外销出运的,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外销出运证》(以下简称《外运证》)。

  二、征收机关在填发《外运证》时,必须对外运单位或个人完税情况进行严格地审查,确属已完税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外运证》对未完税的单位或个人补交征税款后再开具《外运证》、《外运证》的有效期限必须从严掌握,到结止期自行失效。

  三、《外运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在使用时必须加盖当地财政机关公章,方可生效。

回到顶部
折叠